《投資情報》
一、 大陸台商往生後,常在台灣及中國大陸均有遺產:
台商赴大陸投資、經商數十,人數頗多,筆者近年來接觸不少往生的大陸台
商,在台灣及中國大陸均留有遺產。在中國大陸的遺產,如:銀行存款、商品房、國有土地使用權、汽車、、等等;該台商的繼承人對於在台灣的遺產固應依台灣《民法》繼承編的規定,決定繼承人順序,應繼分、、等;至於對在中國大陸的遺產,何人有繼承權?其繼承順位如何?繼承人對遺產如何分配?筆者擬藉本文予以探討。
二、 何人有繼承權?
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遺產須適用大陸《繼承法》,決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
序。關於此一問題,該法第10條規定:「Ⅰ、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(註1)、父母(註2)。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(註3)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Ⅱ、繼承開始後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、、」。
茲舉兩例說明如下:
(例一)台商甲有一配偶乙,並育有子女甲1、甲2二人;台商甲尚有一高齡母親丙;台商甲往生,其在大陸的遺產,由配偶乙、子女甲1、甲2及其母丙等四人共同繼承。
(例二)台商A,父母早亡,由祖母B獨力扶養長大,台商A死亡時,尚有兄弟姐妹3人,即C、D、E。台商未婚也無子女,則其死亡,在中國大陸所遺的遺產,因無第一順序繼承人,所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:兄弟姐妹及祖母C、D、E及B四人共同繼承。
三、遺產如何分配?
明白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後,接著談到遺產分配。按繼承有「法定繼承」及「遺囑繼承」之分,在此僅就「法定繼承」進行探討。
依大陸《繼承法》第13條規定:「Ⅰ、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。Ⅱ、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應當予以照顧。Ⅲ、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。Ⅳ、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,不盡扶養義務的,分配遺產時,應當不分或者少分。Ⅴ、繼承人協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」。由前述規定,可知大陸《繼承法》,對法定繼承之遺產的分配原則為:
1、一般均等原則: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;
2、適當照顧原則:法律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令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應當予以照顧(註4);
3、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:凡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(包括贍養、撫養)的,分遺產時可以多分;有能力扶養(包括贍養、撫養、扶養)而不扶養的,分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;
4、相互協商原則:在遺產分配時,法律同樣遵從繼承人對自我權利和利益的選擇,遵從繼承人間的約定(註5)。
綜上所述,法定繼承分割遺產的原則,即「一般情況」下,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等分配;但在下述「特殊情況」下,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;包括:
1、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;而且屬於此種情況者,必須同時具備「生活有特殊困難」及「缺乏勞動能力」,兩者缺一不可;
2、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;
3、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,不盡扶養義務的,分配遺產時,應當不分或者少分;
4、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分配(註6)。
四、結語:
由前述探討,可知台商在中國大陸所遺留的遺產,其繼承人的順序及繼承的「應繼分」,與台灣《民法》繼承編的規定顯然不同。
既然在中國大陸的遺產繼承,必須適用大陸《繼承法》的相關規定,台商的繼承人自應加以注意並予以尊重,妥慎處理,切勿於繼承人間起爭議(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、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、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、陸委會台商張老師)。
註1、在此所稱的「子女」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
繼子女(參見大陸《繼承法》第10條第3款)。
註2、在此所稱的「父母」包括生父母、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(參見大
陸《繼承法》第10條第4款)。
註3、在此所稱的「兄弟姐妹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
的兄弟姐妹、養兄弟姐妹、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(參見大陸《繼承法》
第10條第5款)。
註4、參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著:遺產的處置與繼承,頁151~153,2010年1
月第1版,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。
註5、參見高祥陽、陳宇主編:財產繼承、遺囑公證、繼承訴訟完全手冊,頁
121~122,2003年3月整1版,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發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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